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2]62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辽宁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给
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
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42-2002,自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我部建标[1996]4
号文件精神,由辽宁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沈阳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GBJ242-82
和《建筑采暖卫生及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修订
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
结了多年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设计、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
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增加了建筑中水系统及
游泳池水系统安装、换热站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以及新材料(如: 复合管、塑料管、铜管、新型散热器、快装管件等)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以多
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于 2001 年 8 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程序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执行;提出了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检测内
容;列出了各分项工程中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方法。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规范质量,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
建议反馈给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 115 号建筑大厦 8F,邮政编码:110002,
EMAIL:Songbo75@sohu.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沈阳山盟建设(集团)公司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沈阳北方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福建亚通塑胶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宋波、罗红、肖兰生、安玉衡
金振同、戴文阁、徐伟、董重成 黄维、陈鹊、魏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