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井巷辅助费综合预算定额
第一条
《煤炭建设特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预算定额(99统一基价)》(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函(1997)034号《关于同意对煤炭工程各类定额指标进行修编的复函》进行编制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基本建设的井巷工程,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抱价的依据。
第二条
本定额是以矿井井巷工程量、井巷工程施工工期及费用分摊的办法而制定的每
第三条
本定额为综合成井成巷定额,施工期内工作内容包括从井筒破土至全部工程按设计要求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如井巷掘进、支护、水沟、电缆沟、管子沟、台阶、扶手、设备基础、巷道铺轨、管线敷设、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零星工程,还包括施工过程中一般自然条件影响,如巷道滴水、淋水;平均厚度在
第四条
本定额施工工期中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
矿井移交生产时永久设备的联合试运转和试生产。
二、
处理因地质原因造成的大冒顶,即平均冒落厚度
三、
工作面预注浆、探放沼气、探访水。
四、
3小时以上停水、停电。
五、
发生上述二、三、四中情况不能继续掘进、支护作业时,应按施工组织措施安排编制辅助费补偿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F=D*K*T
式中 F-------辅助费补偿费;
D-------停工的立井井筒(砌碹支护)、斜井及巷道每
T--------停工天数;
K--------下表所列进度折算系数;
井巷类别 |
立井井筒 |
斜井井筒 |
斜井 |
平硐、平巷 |
一般硐室 |
特殊硐室 |
折算系数K |
0.087 |
0.181 |
0.165 |
0.203 |
0.184 |
0.145 |
第五条
本定额工期按施工阶段分为四期。
第一期-----
井筒期。按开拓方式分为:
1.
立井:指立井(暗立井)井筒、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井底水窝及位于井筒中的硐室工程。
2.
斜井:指斜井(暗斜井)井筒、斜井联络巷、井底水窝及位于井筒中的硐室、交岔点、铺轨工程。
3.
平硐:指平硐硐身、平硐联络巷及位于硐身中的硐室、交岔点、铺轨工程。
第二期-----主要巷道期,按施工区分为:
1.
主副井施工区:指主副井井底车场巷道、主要运输石门、运输大巷以及由本施工区施工的采区上下山、火药库回风巷、联络巷、硐室及交岔点等工程。
2.
风井施工区:指风井井底车场巷道、总回风石门、总回风巷以及有本施工的采区上下山、联络巷、硐室及交岔点等工程。
第三期-----采区巷道期。指第一、二期以外的全部巷道、硐室、交岔点等工程。
第四期-----尾工期。指按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的全矿井井巷工程竣工后,剩余的铺轨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及其他收尾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定额未出现辅助系统的细目,但费用仍然是按各系统编制的。各辅助系统包括的费用规范如下:
一、提升系统。指立井(暗立井)、斜井(暗斜井)由井底或井筒工作面至井口之间为提升矸石(煤)和运送人员、设备、器材所发生的费用。其中立井包括井筒提升设备、设施,井口井底设备、设施,以及井筒施工期间工作面伞钻、抓岩机、大模板等设备、设施的悬吊,吊盘、安全梯、混凝土输送管、放炮电缆等设施及其悬吊;巷道期钢丝绳罐道及拉紧装置等所发生的费用。斜井包括井筒及井口提升设备、设施,箕斗卸载装置以及井筒临时铺轨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给排水系统。
1.
给水系统。指为井下工作面施工用水及环境保护而设置的供水和洒水管网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工作面施工用水及洒水耗水量包括在《煤炭建设井巷工程基础定额》内,水幕及巷道洒水耗水量包括在本定额内。
2.
排水系统。指为排出井筒、斜巷、平巷反坡施工、顺槽施工和全矿井涌水而设置的主排水、区域排水、工作面排水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通风安全系统。指为降低井下有害气体浓度、排除粉尘、保证井下新鲜空气的正常供应和为监测有害气体浓度而设置的通风、安全、监测设备、设施及入井人员配备的自救器所发生的费用。
四、运输系统。指为井巷施工服务的地面工业广场运输、矸石山运输,以及井下平巷(平硐
)、斜巷运输和顺槽及反坡掘进工作面小绞车所发生的费用。
五、供电照明系统。
1.
供电系统。指主辅井、风井工业广场临时变电所引出线至地面动照网、井口配电点及井下各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输、变、配电所发生的费用。而不包括掘进工作面配电点至施工设备的供电电缆、主辅井、风井工业广场临时变电所、场外输电线路、临时变电所至绞车房、压风机房的供电电缆。
2.
照明系统。指为井巷工程施工服务的地面工业广场、排矸场、辅助系统厂房和井下设置的照明设备、设施(包括固定照明、移动照明、灯房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六、其他系统。指为井巷施工服务但不属上列各辅助系统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包括井口及井下调度通讯、电钳工、火药发放工、施工地质测量、安全质量检查、送班中餐、井下卫生和维修木工等所发生的费用。
另外,本定额还制定了供热系统、汽车排矸附加定额,包括的内容是:
一、
供热系统。指为井口防冻加热及各辅助系统厂房取暖而设置的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二、
汽车排矸。指地面采用汽车排矸设置的汽车、推土机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费用项目划分
一、第一类费用。
1.
折旧费。指施工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在规定耐用期限内陆续回收其原值及支付贷款利息的费用。
2.
大修理费。指施工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在规定耐用期限、大修间隔期限必须进行的大修理,以恢复机械的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
经修辅材费。经修费指施工设备、设施除大修理以外必须进行的各级保养(包括一、二、三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费用;为保证机械正常运转所需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辅材是指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和日常保养所需润滑油脂、擦洗材料费及机械停置期间的维护保养费。
4.
安装拆卸费。指敷设和拆除施工用管路、缆、线、钢丝绳、风筒、临时辅助等设施所发生的费用;井架密封、井盖、固定盘、激光盘、吊盘、地滚、防跑车装置、蓄电池组、灯具、接线盒等设施的敷设和拆除费用。其余设施、全部施工设备及立井井筒临时改绞的安装拆卸费在凿井措施费中列支。
二、第二类费用。
1.
人工费。指各辅助系统配备的井上、下辅助工人工资。
2.
动力费。指各施工设备运转时消耗的电力、燃料、水等费用。
3.
周转材料摊销费。指施工中辅助系统使用的钢轨、木材、钢丝绳、电缆、风筒等主要周转材料的摊销费用。
第八条
本定额是按单一开拓方式制定的,当涉及为联合开拓时,选用定额的原则和方法是:
1. 主、副井分别为立井、斜井时,第一期分别选用立井井筒、斜井井筒定额;第二期主副井施工区按立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第三、四期按副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
2. 主辅井为同一开拓方式,风井为另一种开拓方式时,第一、二期按主副井、风井各自技术条件分别选定额;第三、四期按副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
3. 平硐与暗立(暗斜)井联合开拓时,第一期分别选用平硐和立井(斜井)井筒定额;第二、三、四期按暗立(暗斜)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并以下列系数调整:
暗立(斜)井调整系数
开拓方式 |
第一期 |
第二期 |
第三、四期 | |
平硐 |
暗立井 |
1.081 |
1.026 |
1.018 |
暗斜井 |
1.160 |
1.033 |
1.019 |
第九条 硐室工程分为特殊硐室和一般硐室,其划分原则是:
特殊硐室:指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的硐室。如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交岔点、箕斗装载硐室、火药库及发放硐室、煤仓(溜煤眼)、清理撤煤硐室、绞车房、胶带输送机接头(转向立体交叉)硐室、防火门硐室、防水闸门硐室等。
一般硐室:指结构类似普通水平巷道的硐室。如井下调度室、等候室、消防材料库、医疗硐室、水泵房、转水站、小绞车硐室、变电所等。
第十条 甭定额第二、三、四期巷道工程量是指除第一期以外的全部巷道工程量,硐室、交岔点等工程应按设计长度加入巷道工程量内。
第十一条 编制概预算时,按本说明第五条各施工期规定的工程项目选用定额。工程结算时,第二、三期按主要毛度线工程贯通电话分,分别编制结算:
一、
主副井井底车场、风井井底车场至贯通点的矛盾线工程及与其平行施工的工程,分别执行第二期主副井施工区、风井施工区定额;
二、
风井位于主副井广场时,该风井第二期工程选用相应条件主副井施工区定额。其工程量包括井底车场及采区上(下)山的上(下)部贯通点的矛盾线工程及与矛盾线工程平行式工程的工程。
三、
茅盾线工程贯通后施工的工程,执行第三期定额。
四、
同一单位工程在贯通前后均由施工时,按各自实际完成工程量分别编制结算。
第十二条 编制该预算时按以下原则确定的井深、斜长、硐身长选用定额。
一、
表土段普通法施工时,不分井深、斜长、硐身长。
二、
冻结法施工的立井井筒表土段和立井井筒基岩段按井筒全深计算(含井底水窝)。
三、
斜井井筒基岩段按井口变坡点至井底水窝的长度计算。
四、
平硐硐身长:单翼开采时,指平硐口至第一个采区上(下)山口的长度;两翼开采时,指平硐口至两翼分叉处(三角交叉点前)的长度。
五、
立(斜)井第二期定额的井深(斜长),分别按主副井区、分井区各自的提升深度(斜长)选用定额。主副井提升深度(斜长)不同时,按平均值选用定额;第三、四期定额的井深(斜长),按副井的提升深度(斜长)选用定额。提升深度(斜长)不包括井底水窝的深(长)度。
第十三条 片盘斜井开拓时,斜井井筒及位于井筒中的硐室、交岔点、联络巷为第一期,井筒斜长算至移交生产时最后一个工作面的下部车场交岔点。其余工程均为第三期。
第十四条 由地面直接提升和施工的采区上山及位于上山中的硐室、交岔点、联络巷按斜井井筒第一期定额执行。
第十五条 第一期定额是按一个广场双井筒制定的,单井筒或三井筒时按下表系数调整:
井筒类别
调整系数 |
立井井深(m) |
斜井斜长(m) |
平硐硐身长(m) | ||||
∠500 |
>500 |
∠600 |
>600 |
∠1000 |
∠2000 |
>2000 | |
单井筒 |
1.121 |
1.079 |
1.164 |
1.149 |
1.320 |
1.306 |
1.274 |
三井筒 |
0.894 |
0.932 |
0.862 |
0.877 |
0.774 |
0.769 |
0.758 |
第十六条 本定额是按低沼气矿井编制的,用于高沼气矿井时分别按第二期定额1.06,第一、三、四期定额1.04系数调整。瓦斯突出、煤尘突出及煤油气共生矿井执行高沼气矿井调整系数,需要采取特殊措施时,可编制补充预算。
第十七条 大钻机钻进法施工的立井井筒,在钻进施工期间不计取井巷工程辅助费。竣工交接期间发生的提升、给排水、通风、照明供电等、以及破锅底、破井壁等所发生的辅助费用按每10m井筒4800元,有矿建施工单位计取。
第十八条 表土段冻结法施工的立井井筒,选用涌水量∠5m3/h的基岩段相应条件定额,并按下表系数调整:
冻结深度(m) |
井筒支护类型 | |||
单层支护 |
双层支护 |
两砌一防 |
三砌两防 | |
∠100 |
0.739 |
0.884 |
0.954 |
1.098 |
>100 |
0.836 |
1.000 |
1.079 |
1.242 |
转入基岩段后,其定额排水电耗以1.28系数调整。
第十九条 倾角调整。斜井开拓定额是按井筒倾角∠18°制定的,倾角不同时按下表系数调整:
施工期 |
斜井井筒倾角 | ||
∠10° |
∠30° |
>30°
| |
第一期 |
0.97 |
1.03 |
1.05 |
第二、三、四期 |
0.93 |
1.07 |
1.12 |
第二十条 斜长调整。斜井斜长>1200m时,选用∠1200m定额,并一下表系数调整:
施工期 |
斜井井筒斜长 | |
∠1500m |
∠2000m | |
第一期 |
1.276 |
1.342 |
第二、三、四期 |
1.123 |
1.209 |
第二十一条 断面调整。
一、
斜井井筒、平硐硐身掘进断面∠6㎡时,按相应条件∠10㎡定额以0.92系数调整,
二、
硐室掘进断面∠10㎡时,立方米定额以1.22系数调整。
第二十二条 支护形式调整。
一、
立井井筒设计为锚喷支护时,按相应条件砌碹支护定额以0.9系数调整。
二、
斜井(斜巷)、平硐(平巷)设计为砌碹带底拱或圆形砌碹支护时,按相应条件的砌碹支护定额以1.24系数调整;铺设混凝土地坪时以1.14系数调整。
三、
本定额第二、三期编制了锚喷、砌碹、支架支护定额,其中锚喷支护综合了锚喷混凝土、金属锚喷、钢带(托梁)锚喷等方式。当采用素喷砂浆、素喷混凝土时,按其相应条件锚喷支护定额分别以0.77、0.92系数调整;当采用锚杆支护时以0.8系数调整;当采用砌墙金属梁支护时,按砌碹支护和支架支护定额的平均值计算。
四、
设计为多层支护时,按设计掘进断面(净径)以下列系数调增:
1.
每增加一层砌喧支护,按砌喧岩巷(井筒)定额的0.3调增;
2.
每增加一层支架支护,按支架岩巷定额的0.1调增;
3.
每增加一层喷射混凝土支护,按锚喷岩巷定额的0.08调增。
第二十三条
煤岩类别调整。
一、
本定额第一期未出现煤巷(硐室)定额,巷道期未出现煤硐室定额,使用时按其相应条件岩石巷道(硐室)定额,锚喷以0.83、砌喧以0.79、支架以0.70系数调整。
二、
本定额未出现半煤岩巷道(硐室)定额,使用时可按照相应条件岩石巷道(硐室)定额以0.90系数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定额立井和斜井开拓第一期未出现岩石平巷定额,立井井底主副井联络巷、斜井联络巷等岩石平巷,可按一般硐室定额以立方米计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定额第二、三期未出现斜巷硐室定额,使用时按其相应条件硐室定额以1.216系数调整。
第二十六条 井筒、巷道断面和硐室工程量是指设计断面及工程量。墙基础、设备基础、硐室混凝土地坪、管子沟、电缆沟、水沟、台阶、扶手等不另计工程量。
第二十七条 涌水量的确定和排水电耗调整。
一、
本定额涌水量,第一期指每个井筒,第二期指每个施工区,第三、四期指全矿井的平均涌水量。编制该预算是由设计单位根据矿井设计正常涌水量,井筒检查钻孔抽水资料和邻近矿井实际资料确定。当无法确定涌水量时:
1.
第一期暂按
2.
第二期可按下式计算:
Q=Q矿·K·B
式中
Q——施工区涌水量(m3/h);
Q矿——设计矿井正常涌水量(m3/h);
K——施工期间涌水量降低系数,取0.5;
B——每个施工区涌水量比重,按下表取定:
主副井区B值 |
0.6 |
0.5 |
0.4 |
0.3 |
0.25 |
风井施工区个数 |
1 |
2 |
3 |
4 |
5 |
每个风井施工区B值 |
0.4 |
0.25 |
0.2 |
0.175 |
0.15 |
3.
第三、四期可按设计矿井正常涌水量的50%计算。
工程结算时,按实测的平均涌水量计算。在施工中要求每月实测一次,全年测12次,资料齐全,经建设单位认可,方可按实测的平均涌水量调整预算。实测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一期按∠5
m3/h;第二期主副井区按∠10m3/h,风景区按∠5
m3/h;第三、四期按∠20m3/h结算排水电耗。
二、排水电耗按下式调整:
DT=K·D·Q
DT——调整后排水电耗(kW·h);
D——定额排水电耗(kW·h);
Q——设计(或实测)涌水量(m3/h);
K——按下表取定;
施工期 |
涌水量(m3/h) |
K |
第一期 |
∠5 |
不调 |
第一期 |
∠10 |
0.1 |
第一期 |
>10 |
0.05 |
第二、三、四期 |
≠100 |
0.01 |
第二十八条 井口人行、通风暗道及管路出口套用一般硐室定额。当采用大揭盖施工时,执行地面建筑工程定额,不计取井巷工程辅助费。
第二十九条 因地质等客观原因造成巷道二次刷大并支护时,经建设单位认可,按刷大后相应条件巷道定额的60%计取辅助费。因地质原因造成巷道起底时,按起底体积套用一般硐室砌喧定额,以0.4系数调整。
第三十条
斜井及平硐明槽开挖,按其成巷进尺计取辅助费。
第三十一条 立井井筒装备期间,安装单位利用矿建施工单位的设备、设施,根据辅助费基础定额按租赁关系结算。矿建施工单位为井下永久设备、缆、线、管路等安装工程,无偿提供已有辅助系统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定额未包括井筒临时改绞期间的辅助费用,该费用由提供辅助系统服务的矿建施工单位一次结算。立井及斜井临时改绞费用按下列计算:
立井改绞 F=0.056D·H
斜井改绞 F=0.075D·L
式中 F——临时改绞费用(元);
D——涌水量∠
H——立井井筒深度(
L——斜井井筒斜长(
第三十三条 尾工期定额是以下巷道(不含斜井井筒、平硐硐身)的铺轨工程(单轨)出现的。采用胶带(刮板)输送机、搪瓷(铸石)溜槽、单轨吊灯运输方式的设备安装工程,可按其设备铺设长度套用普通道床铺轨定额。道岔铺设可按每组单开道岔15m、对称道岔职10m、渡线道岔30m折算长度套用铺轨定额。
编制概、预算时尾工工期辅助费按铺轨定额计取。工程结算时,除一期以外的铺轨工程辅助费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用于为尾工期提供辅助系统服务的施工单位使用。
第三十四条 斜井井筒、平硐硐身的铺轨工程由施工单位单独计取辅助费,使用时按其斜长(硐身长)套用尾工期巷道工程量∠10000m铺轨定额,以1.53系数调整。该工程在第四期施工时,不乘调整系数,并按尾工期结算办法统一结算。
第三十五条 供热系统附加定额是按全年12个月摊销的,无论工程是否在取暖器内施工,均执行本定额。
第三十六条 本定额是按设矸石山考虑的,当不设矸石山,采用汽车排矸时,按掘进实体执行汽车排矸附加定额,辅助费定额立井开拓以0.94,斜井开拓以0.91,平硐开拓以0.88系数调整;当就近排矸或和利用矸石回填广场时,辅助费定额立井开拓以0.97,斜井开拓以0.96,平硐开拓以0.94系数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定额是按海拔标高∠+2000m制定的,>+2000m时以1.04系数调整定额。
第三十八条 供热系统及汽车排矸附加定额除执行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外,不再执行其他调整系数。
第三十九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矿井,投产后剩余的井巷工程和改扩建矿井的基本建设工程选用定额的原则是:
一、
有独立的施工企业施工,并设有独立辅助系统的,执行本定额。
二、
有独立的施工企业施工,与生产矿井共用辅助系统的,按本定额的60%编制概算。编制预、结算时,按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和基础定额,本着发生什么费用,计算什么费用的进行编制。
三、
由生产矿自行施工,并与生产共用辅助系统的,按本定额的40%计提辅助费。
第四十条 设计巷道工程量∠4000m的矿井辅助费按本定额的60%计算。
第四十一条 本定额附录《井巷工程各辅助系统费用摊销比例表》,共工程结算时参考。
第四十二条 本定额所列技术条件,注明“∠××”者,包括××本身;注明“>××”者,不包括××本身。
第四十三条
选用定额需用多项调整系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D1=D2·K1·K2……Kn
式中 D1——调整后定额;
D2——调整前定额;
K2……Kn——各项调整系数。
第四十四条 本定额的解释权属国家煤炭工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