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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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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扩建工程中10kv以下变配电设备及线路安装工程、车间动力电气设备及电气照明器具、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配管配线、电梯电气装置、电气调整试验等的安装工程。 二、 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换试验标准》GB50150-91。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256-96。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 1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GL-5009.1-92。 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1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20.《电力建设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三、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1、 本定额的人工工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 综合工日的人工费单价,每工日20.31元,包括基本工资和工资性津贴等。 四、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 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 凡定额内未注名单价的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所列的用量,按当地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3、 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计入材料费内。 4、 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5、 本定额的材料单价按2000年西安市实际单价计算的;“价目表”基价中的材料费仅适用于西安市,其他地区(市)的安装工程,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基价的其中材料费(不包括未计价值材料的材料费)总和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宝鸡、咸阳、铜川市、渭南地区和西安市所属长安、蓝田、临潼、高陵、周至、户县及阎良区调增1.5%; 汉中、安康、商洛地区调增6%; 延安地区调增10%; 榆林地区调增12%; 6、 主要材料损耗率见下表:
注:1、绝缘导线、电缆、硬母线和利于母线的裸软导线,其损耗率中不包括为连接电气设备、器具而预留的长度,也不包括因各种弯曲(包括弧度)而增加的长度。这些长度均应计算在工程量的基本长度中。 2、用于10kv以下架空线路中的裸软导线的损耗率中包括因杆位高低差而增加的长度。 3、拉线用的镀锌铁线损耗率中不包括为制作上、中、下把所需的预留长度。计算用线量的基本长度时,应以全根拉线的展开长度为准。 五、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 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的。 2、 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进入定额,应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考虑。 3、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1999年颁发《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陕西省价目表》计算的,其中包括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等。 4、 本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是按大多数施工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调整。 六、本册的工作内容详见个章节说明。 七、本册不包括以下内容: 1. 10kv以上及专业专用项目的电气设备安装。 2. 电气设备(如电动机等)配合机械设备进行单体试运转和联合试运转工作。 八、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 1. 脚手架搭拆费(10kv以下架空线路除外)按人工费的4%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5%。 2. 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计算:
注:为高层建筑供电的变电所和供水等动力工程,如装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或地下室的,均不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装在6层以上的变配电工程和动力工程则同样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3 . 超高增加费(已考虑了超高因素的定额项目除外):操作物高度离楼地面5m以上、20m以下的电气安装工程,按超高部分人工费的33%计算。 a) 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时,安装工程的总人工费增加10%,全部为因降效而增加的人工费(不含其他费用)。 b) 在有害人身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取。 c) 站类工艺系统调整,按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安装工程(照明系统除外)人工费的35%计取,其中人工工资占50%。 d) 拆除费用(现场变更等因素需要拆除的项目):按相应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的50%,材料费的10%计取。 九、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