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 ||
一、 本章定额适用于市政各专业册的打、拔工具桩。 二、 定额中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1.5m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者,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1m以上或2m以内者,其工程量则按水、陆各50%计算。 三、
水上打拔工具桩按二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四、 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如遇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按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 五、
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括在相应定额中。 六、 园木桩按疏打计算,钢板桩按密打计算,如钢板桩需要疏打时,按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05。 七、 打拔桩架90度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考虑。 八、 竖、拆0.6T柴油打桩机架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九、 钢板桩和木桩的防腐费用等,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用中。 十、 钢板桩的使用费标准(元/ t.d),钢板桩摊销时间按十年考虑。钢板桩的损耗量按其使用量的1%计算。钢板桩若由施工单位提供,则其损耗费应支付给打桩的施工单位。若使用租赁的钢板桩,则按租赁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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