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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有关规定
来源:本站 作者:编辑 发布时间:2021-10-21 19:43 阅读次数:162
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有关规定1、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我省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或说明;计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2、陕...

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有关规定

1、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我省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或说明;计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2、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的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等相关管理工作;各地市(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紫辖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管理工作。

3、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按工程项目地点属地为原则进行,先由工程所在地市(区)级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对于地市(区)级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或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有异议时,可由地市(区)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函的形式报送省站答复。

4、实行咨询日制度,每周二、四为咨询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咨询。咨询前咨询人必须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证书。电话咨询存在局限性,故电话咨询一律不予受理,非造价从业人员一律不接受咨询。

5、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当事各方(包括受委托对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到场陈述事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单方到场不予解释。

6、申请计价争议调解应具备以下条件:

  • (1)争议各方当事人实事求是填写的计价咨询登记表;

  • (2)施工图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 (3)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

  • (4)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 (5)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造价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 (1)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

  • (2)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并且争议调解的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

  • (3)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的;

  • (4)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 (5)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 (6)无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当事人。

8、本规定于2019年7 月1日起施行。

  •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

  •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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